2011年9月19日星期一

taman bukit juru

阅罢有关于3月20日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李志亮于金宝推介成立的志愿巡逻队的报导,不禁有以下疑问:

(1) 我国纳税人经年累月把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缴付给联邦政府。政府为人民成立一支专业、有纪律和有能力保卫人民家园、对抗罪恶的警队责无旁贷。为何又叠床架屋,又心须成立志愿巡逻队呢?

(2) 据报导,巡逻队的配备只是外套、手电筒、藤棍、哨子和雨衣。当他们碰到日益凶狠甚至杀人不眨眼的歹徒,会不会迨成无谓的牺牲?若队员不幸遇害或受伤,谁将负责?

(3) 在今天这个一切都讲究专业化和全球化的廿一世纪,我们还以成立这类民间互助乡团式的自卫队为荣而不是专注于提升警队素质,是否是在“开倒车”呢?

(4) 这“巡逻队”法律基础何在?1967年的警察法令并没有提到这类“志愿巡逻队”。他们有执法的权力吗?他们有权致死,致伤嫌疑犯或有搜查权吗?

(5) 如果民众对志愿队有不满或投诉,是以什么管道呢?

(6) 既然连副内政部长也认为有必要成立这么多逾5千人的巡逻队,我国治安情况是不是已经日益恶化和每况愈下?警力是否不逮?

我呼吁内政部应该专注于提升警队纪律与效率以扑灭罪恶,而不是如之前几次霹雳州州议会开会便无故浪费警力来包围州政府大厦和对付在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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