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星期四

taman bukit juru

职责和权力的联合管理机构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 妥善维护共同财产,保持在良好合用的状态;

2 确定并收取费用,这对于修理和共同财产妥善维修必要的;

3 以确保并保持投保大楼的防火,可能由身体决定的其他保险重置价值;

4 申请的机构收到了损坏的重建和恢复建设,建设方面的保险款项;

5 遵守任何通知或命令,赋予地方当局或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任何滋扰共同财产,或订购修理或其他工作消减了或将要采取的共同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改进财产。

6 编制和保持建筑物的所有买家登记册;

7 以确保楼宇维修基金的审计,并提供给采购商信息审计的财务报表;

8 执行妥善维修和物业管理的内部规则;

9 这样做可能有利或妥善维修和建筑管理的必要的事情。

该机构的权力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收集买家比例在各自的份额分配给单位的包裹维修和管理费;

2 授权支出进行维护和共同财产的管理;

3 收回的款项支出任何在该包裹身体尊重与任何此类通知或转介根据第(1)(e)为履行订单购买;

4 购买,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供购买者使用,以配合其对共同财产享有连接属性;

5 安排和安全的任何人或代理人的服务,以进行维护和建筑物的共同财产管理;

6 要妥善保养及大厦管理的内部规则;

7 一切事情合理的措施,其职责根据该法所必需。

追讨欠款收费

1 凡收费金额是6个月的拖欠,处长可在开发人员或机构,发出授权的任何动产属于买方查封财产的表格附表2乙附件要求的手令可能会发现包裹或其他地方当局内的区域。

2 没有扣押令须由处长签发除非处长曾如果超过一个在表格上的购买者或任何包裹的购买者之一二附表A,通知,要求他在14内支付拖欠服务天张贴或交付。

3 手令应执行从专员办事处谁应作一个附加的财产清单,并同时提供的表格第二附表C通知书的人,谁在实习时间,似乎是由人员在财产占有人。

4 上述人员可在白天,影响到任何包裹或建筑物或任何包裹或建设的目的,以进行实习的一部分强行进入。

5 除非拖欠和收集是在七天内的财产扣押天内缴付费用,附加的财产,应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

6 任何数额如处长根据本条收回,专员可从该款项中扣除其数额收取费用可能由部长规定,与国家局的同意。

7 任何款额收到专员收集后,扣除费用,应纳入楼宇维修基金尽快交存。

8 任何盈余,以后任何款项扣除由处长根据第(6),须支付给谁的人,是在该附件的时间似乎是在财产。

未能或拒绝支付费用 A 任何人谁,没有合理辩解,没有或拒绝支付赡养费和管理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林吉特和也应处以进一步的罚款不超过每50林吉特期间每日罪行被定罪后继续进行。

进入的权力

1 处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后,已作出通知,进入,任何建筑物,为目的的土地或处所,

a 进行视察或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根据该法的罪行已经犯下,可根据本法抓住任何簿册,帐目或文件;

b 执行任何工作必须执行当地机关,这方面的通知发出后根据该法,并出现了在没有遵从该通知。

2 任何建筑物或场所不属于空置应记入,除非根据本条占用或占用人代表的是,在进入本。

3 私人住宅不得签订凭借本条除非经买方同意或产后24小时通知占用人。

4 尽管第(1),(2)及(3),处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建筑物,土地或为执行任何紧急修理或工作场所的建设的目的,土地或处所。

5 任何人谁袭击,妨碍,阻挠或延误促成的,他有权根据该法,或在任何强加的或权力执行职务的影响本法赋予入境处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即属犯罪并应,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不超过5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个月或两者。

6 “授权人”是指由处长书面授权的任何人。

公共机关保护法1948年 (维修及管理)法令2007 663

公共当局的保护法1948 [198]应适用于任何诉讼,起诉,起诉或反对处长或对有关人员或专员代理诉讼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犯他所做的诚意和尊重或任何由他真诚地省略遗漏,在这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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