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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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公共财产
(维修及管理)法令2007
法663
栏目
第1部分-初步

1。 简称,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
2。 释义

第二部分-政府的法令

3。任命建筑物及其他人员的专员

第三部分-建筑物或土地的预定管理细分成包裹

4。 建立一个联合管理机构
5。 开发人员的职责召开会议
6。 第一次会议的联合管理机构
7。 身体的责任告知委员会名义专员
8。 职责和权力的联合管理机构
9。 年度股东大会
10。 股东特别大会
11。 联合管理委员会
12。 登记购买者
13。 购买权
14。 众议院规则
15。 解散联合管理机构

第四部分-建筑维修帐户

16。 开发开放和维护建筑维修帐户
17。开发人员的职责以楼宇维修帐户
18。款项以存入帐户楼宇维修
19。款项记不构成对开发商财产的一部分。
20。 禁止收取费用
21。 责任在收费方面的开发建设在本部开始前完工。

第五部分-大厦管理基金和偿债基金

22。 楼宇维修基金
23。 买方支付赡养费
24。联合管理机构开设和管理偿债基金

第六部分-管理代理

25。 委任代理人管理
26。 独立的管理代理
27。 管理代理人向债券
28。 权力和职责管理代理
29。 开发者不被解除了义务进行维修,等
30。 管理协议的终止

第七部分-存款及收费恢复

31。 开发者支付的订金纠正缺陷的共同财产
32。 追讨的联合管理机构的收费
33。 追讨欠款收费
34。 未能或拒绝支付费用

第八部分-杂项

35。 在民事诉讼中代表
36。 董事的法律责任等
37。 服务的通知或命令
38。 进入的权力
39。 考试的人熟悉情况
40。 化合物的权力
41。 呼吁国家权力
42。 规例
43。 起诉
44。 非其他书面法律,合同和契约的应用
45。 禁止外判
46。 公共机关保护法1948年

附表1

附表2
一项法案,为妥善维修和建筑和公共财产的管理,并附带有关的事项。

鉴于目前只有确保与当地政府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的统一性的目的适宜制定法律的保养和管理的建筑物和公共财产在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的联邦直辖区:

现在,因此,根据第条的规定联邦宪法第76,是由马来西亚议会颁布的(4)如下:
(1)该法可引为建筑和公共财产(维修及管理)法令2006。
(2)本法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
(3)
本法实施在每个国家的日期可能由部长任命,经与国家局协商,有关该国在宪报公告 ,部长后,可与国家当局协商,指定不同的日期-

(一)为即将实施的这一法案行动地方当局在不同地区或地方当局的部分地区;及

(b)为即将实施本法规定的不同在不同地区或地方当局的部分地区地方当局合作。
(4)该法自实施日期由部长在吉隆坡纳闽联邦直辖区和联邦直辖区负责任命为吉隆坡纳闽联邦直辖区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的联邦领土联邦直辖区在宪报刊登通知普特拉贾亚
(5)尽管有第(3),国家当局可借宪报公告 ,延长该法的任何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的国家,是没有根据地方当局地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何地区,并可能作出修改,修订或本法的规定,可能是为他们的应用与这些区域的目的,必要的变化。
(6)尽管有第(3),国家当局可借宪报公告 ,豁免任何或所有本法或根据本法订立的规例规定的任何地方当局的部分地区。
(7)国家监督如它认为它不会违背公众利益,以及买家的兴趣这样做,暂停本法或本法的任何地方当局在任何领域提供或任何部分的运作地方当局的任何地区或任何其他领域的期间其认为合适的。
(8)
在本法中,就在吉隆坡纳闽联邦直辖区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的联邦直辖区提到国家权力,应解释为部长的吉隆坡联邦直辖区负责引用联邦直辖区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
2。释义

在本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

“配件包裹”是指在一个阶层的计划显示,将作为附件包裹上使用的或拟在与包裹一起使用的任何一部分;

“分配的份额单位'是指分配的份额由发展商授权的土地测量师,每个包裹单位。
“体”是指建立联合管理机构根据第4条;

“建设”,就是在发展区设置的任何对象,包括建筑物的共同财产;

“楼宇维修帐户”指的大厦维修帐户开了,根据第16条保持;

“楼宇维修基金”指楼宇维修基金,该机构是由第22条规定,使用;
“建筑物或土地拟用于细分成包裹”是指-

(a)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在一间发展领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层数及拟分为包裹及任何打算在同一地段土地划分成包裹下举行一个单独阶层的名称或申请为细分已根据地契法令1985 [法318];或

(b)任何发展领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物拟分为:在1985年地契法明确的土地包裹;
“中央银行”是指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根据1958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法[法建立519];

“费用”是指由业主,开发商,机构或管理的维修和建筑物,或将包裹和共同财产分割的土地管理打算购买代理收取的任何款项;

“共同财产”就发展领域,手段,如建筑,楼梯,楼梯,走火通道,出入口,走廊,大堂的结构因素作为不以任何包裹包括发展领域,多,固定装置及设备,电梯,垃圾槽,垃圾桶,化合物,排水渠,水箱,污水管,管道,电线,电缆及管道,超过一个包裹服务,对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外观,运动场及康乐区,车道,停车场及泊车场地,休憩用地,景观区,围墙和围栏,和所有其他设备和设施以及任何能够使用的土地或部分使用或共同享有的所有建设占用;

“处长”指根据第3条委任建筑物专员;

“委员会”指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根据第11条设立的;
“开发”是指任何人或团体(不论如何描述),谁开发任何的住宿,包括商业和工业用途的土地和住房的目的,包括执行者,管理者和所有权继承人和允许该人或代理人身体的人;

“开发区”是指任何疏离的土地作为一个标题下,很多最后举行(不论是土地注册处或办公室名称)上建筑物或土地分割成用于建造或包裹是在施工过程中的;

“地方当局”包括任何人或任何法例下任命行使和执行的权力和职责的授予和地方当局施加的任何书面法律'人的身体
“地方当局区”指在一国领域,已被宣布为国家权力是根据地方当局条的规定,1976年地方政府法3 [法171];

“管理公司”是指管理公司根据地契法1985年成立;

“管理代理人”是指由屋宇署署长根据第25条委任的任何人;

“部长”是指与当地政府负责收取的部长;

“占用”是指在建筑物的实际占用人,但是,在处所而言,用以住宿的,不包括房客;
“包裹”,就-

(一)拟建设细分,是指在其中(除一个配件包裹的情况下)举行或将要在一个单独阶层标题举行建筑物所包含的个别单位之一;

(b)在土地细分目的,是指一块土地的个别单位之一;
“财产”是指任何对发展地区的土地,并包括任何建筑物或已建或正在建造的土地上建设的一部分,还包括一个建筑物或土地分割打算把包裹;

“买方”指包裹购买;

“重置价值”是指以取代的价值,在发生火警或损害的情况下建设;
“偿债基金”是指一个特别基金,开放和保持根据第24条;
“细分的建设”已指派地契法1985年它的含义。
(1)国家监督可在地方当局地点或任何其他地区而言,委任一名人员,被看作是建筑和可能的管理和执行该法的规定的目的,必要的人员专员称。
(2)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国家权力一般或特别指示,享有本法及零件第六和地契法1985年第七管理费和应履行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可行使这些权力是授予他的地契法1985。
(3)
除任何处长一般或特别指示,赋予权力,并呼吁处长施加本法或根据本法订立的规例可行使职责,或根据第(1)条委任的其他人员执行。
(1)
凡建筑物或土地分割打算把包裹已经完成-
(一)
在本法令及包裹吉开始已交付给买家的开发管理公司,但还没有诞生,联合管理机构应设立由发展商和买家来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不得迟于12个月,自本法令生效;和
(二)
当日或之后该法,一开始联合管理机构应设立由发展商和买家后的第一次会议召开不迟于12个月从该包裹交吉日期为买家。
(2)第(1)建立的机构应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永久延续性和共同的印章。
(3)该机构可起诉和被起诉的名字。
(4)
该机构应包括发展商和买家。
(1)这应是发展商的责任,召集所有买家第一次会议。
(2)发展商应给予第一次会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不少于14天前的会议。
(3)在不影响第(1),如果发展商未能在指定内召开第一次会议期间,处长可指定的时间内,一个人召开第一次会议的机构,可能由处长指明。
(4)
发展商不得,直到身体,并须符合本法规定设立,负责维护和物业管理。
(5)
任何开发谁不遵守第(1)即属犯罪,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20000林吉特,或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监禁。
(1)
对于该机构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该委员会的办公室承担者,作为第11(2)提供的选举;
(二)确认接管由发展商影响保险机构;
(三)符合第23(2),以确定由买家支付给楼宇维修基金的维修和建筑物的共同财产管理的数额;
(四)对利率的决定由买方支付的拖欠费;及
(五)
与维护和建筑物的共同财产管理有关的任何事项。
(2)在该机构第一次会议的法定人数之一的谁付出在其包裹方面的楼宇维修保养费用帐目(“成员有权投票”的开发商)购买的四分之一。
(3)如果在半小时后,本次会议的指定时间,法定人数不存在,各成员有权投票谁是本应构成法定人数。
(4)在该机构第一次会议的所有决议,须由举手。
(5)尽管有第(4),联合购买,不得有投票权,除非通过一个共同任命的代理方式。
(6)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7)
一个小时的会议后的指定时间在哪里,没有投票权的成员轮流,或所有在场委员因任何理由,拒绝为委员会的执委,开发人员应在七天内的日期天会议通知事实专员和处长-
(一)
任命为新的机构第一次会议的日期;或
(二)
委任根据第25(1)代理人的管理,保持建筑物的共同财产。
(1)该机构应告知和登记专员该机构的名称在十一届一次会议8天。
(2)处长可应的机构,发出证明书的申请,该机构已正式组成根据该法对在该证明书上指明的日期。
(3)
该机构的章程根据本法,不得在该赛事中的第一次会议随后失效影响,第6(1)不存在或根据第6(7)遵守情况发生。
(1)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妥善维护共同财产,保持在良好合用的状态;
(二)确定并收取费用,这对于修理和共同财产妥善维修必要的;
(三)以确保并保持投保大楼的防火,可能由身体决定的其他保险重置价值;
(四)申请的机构收到了损坏的重建和恢复建设,建设方面的保险款项;
(五)遵守任何通知或命令,赋予地方当局或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任何滋扰共同财产,或订购修理或其他工作消减了或将要采取的共同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改进财产。
(六)编制和保持建筑物的所有买家登记册;
(七)以确保楼宇维修基金的审计,并提供给采购商信息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执行妥善维修和物业管理的内部规则;及
(一)
这样做可能有利或妥善维修和建筑管理的必要的事情。
(2)
该机构的权力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集买家比例在各自的份额分配给单位的包裹维修和管理费;
(二)授权支出进行维护和共同财产的管理;
(三)收回的款项支出任何在该包裹身体尊重与任何此类通知或转介根据第(1)(e)为履行订单购买;
(四)购买,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供购买者使用,以配合其对共同财产享有连接属性;
(五)
安排和安全的任何人或代理人的服务,以进行维护和建筑物的共同财产管理;
(六)
要妥善保养及大厦管理的内部规则;及
(七)
一切事情合理的措施,其职责根据该法所必需。
(3)该机构应被视为-
(一)影响的目的,根据第(1)(c)任何保险,有一个在建筑等于其重置价值或由机构确定的价值,可保利益;
(二)对,加以根据第(1)(d)任何保险的目的,有一个在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4)
如果身体出现任何开支或执行任何修理,工作或行为,这是规定或授权或根据本部做或因而对任何通知或命令后,该服务机构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支出或修理,工作或行为人或已经由任何故意或疏忽行为或部分,或任何违反规定,不作为理由,有必要其章程的,买方或其任何租客,lessess ,持牌人或邀请人,由在执行维修工作或行为机构支出的开支数额讨回从买方机构。
(5)
本节的一般性的,不得妨碍任何在此授予的权力或施加身体其他部分的责任的规定。
(1)每年该机构一般应举行会议,审议楼宇维修基金,并办理可能出现的其他业务。
(2)
周年大会上,应举行一次,每年不超过15个月以上应相隔一周年大会和明年的日期。
(1)
大会上,比其他的周年大会上应称为特别大会。
(2)
身体-
(一)应召开后,请购单由谁是一起有权在至少1根据第12条注册的包裹总数的四分之一买方提出书面特别大会;
(二)
应召集在接获处长的,而这些业务交易以书面处长可指示方向的股东特别大会会议;和
(三)
可以召开一个关于其他场合特别大会的机构认为合适的。
(3)
凡处长信纳该机构没有得到应有的组成,他可以书面授权任何买主召开一次很不寻常的,可能由处长批准的用途大会。
(1)该机构应选出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谁受到任何限制,施加或身体给大会上的方向,可能执行机构的职责和以其名义进行身体的业务,并可能为此行使人体的任何权力。
(2)
该委员会应包括开发和不少于5个,不超过12购买,谁的选举应在该机构的年度大会上任期不超过三年,或至该机构解散按照第15条,以较早者为准。
(3)从根据第(2)选举委员会成员,但应选举一名主席,一名秘书和一名司库。
(4)第一附表的规定应适用于委员会。
(5)
国家监督可修订附表在宪报刊登的命令
12。 登记购买者

开发人员或机构,视情况而定应保持在这样的形式注册为总监所规定,包含所有在发展领域包裹方面的下列事项:
(一)单位分配的份额将分配到与专员提出的每个包裹;
(二)包裹的楼面面积所述第(1);
(三)的名称和地址,每一个购买者如买主不是马来西亚居民,马来西亚在该通知可在购买送达地址;
(四)的名称和为在销售和购买的包裹买方代理律师地址;
(五)
的包裹数目尚未售出。
13。 购买权

论或由一人谁是购买者,或由或一人谁是买主代表的名义申请时,机构应发给该人证明书证明-
(一)收费金额由买方支付;
(二)时间和收费数额的付款方式;
(三)的范围内,如有的话,对此已支付的费用;
(四)的数额,如有的话,然后由机构追讨包裹的尊重;
(五)站在款项的楼宇维修基金信贷和在帐户金额已犯或身体已经预留费用;
(六)
在维修和预算支出的性质,如果有的话,那里的身体已发生的任何开支或即将来执行,这方面的责任很可能是由买方承担包裹下的任何条款的任何修理,工作或行为该法;及
(七)
所支付的金额,并要由开发商支付的未售出的包裹。
(1)
该机构应-
(一)
保持房屋的记录规则生效时;
(二)
对书面提出买方或由一人申请后正式授权申请已生效的家规,供应等人购买或正式副本的购买由其授权代表以合理的成本, ,在众议院规则的副本;和
(三)
对任何人谁满足身体,他有一个这样的应用程序申请适当的利益,作出这样的内部规则,以供查阅。
(2)
据一项由身体和任何为时有效的内部规则的任何修正案,根据该机构的印章真实副本认证,内部规则作出的任何副本,应提出的与专员机构内的14天决议通过由审批机构的内部规则。
(1)该机构应被视为解散从管理公司为建设第一次会议之日起三个月。
(2)
该机构应-
(一)
不迟于1个月,从管理公司第一次会议上,手的日期移交给管理公司-
(一)
众议院规则;
(二)
建筑维修基金的或经审核帐目,如果这些帐目未经审计,未经审计的帐目;
(三)
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身体;及
(四)
有关和必要的建筑物和公共财产的维修纪录;
(二)
只要未经审计的帐目已交由根据第(一)(二)不迟于3从管理公司第一次会议上,手之日起六个月交给管理公司的机构经审核的帐目。
(3)
如果身体不遵守本节,身体的每一个成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1.00万林吉特和也应处以进一步的罚款不超过每天1000林吉特在该罪行是在定罪后继续。
(4)
凡根据本条所订罪行已经犯下的身体,身体的每一个成员,应被视为亦承诺罪行,除非考虑到所有情况,他证明-
(一)
该罪行并非在他的知识,同意或纵容;及
(二)
他已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已作出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
(1)
任何建筑物或包裹细分成拟开发的土地前,须在吉,开放,在发展环节,建成楼宇,尊重交付,楼宇维修与银行帐户在发展领域的名称或根据银行及金融机构法1989年的金融机构许可证[法372]或由中央银行监管下的任何其他成文法。
(2)一大厦维修帐户应为每个开放发展领域。
(3)每座建筑物维修帐户予以保留由开发直至该楼宇的机构。
(4)
发展商不得开立和维持以外的任何其他领域的发展建设楼宇维修帐目一并公布。
(5)
凡任何争端在建筑物维修帐目方面出现时,处长可作为解决纠纷,他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
(1)
开发人员应当存入帐户楼宇维修-
(一)
所有费用由他收到的维持和发展领域的共同物业管理的发展领域中的购买者;及
(二)
维护和共同财产由发展商支付的发展领域中尚未售出的包裹方面管理的所有费用,是一笔相等于维修费用由发展商支付了购买包裹已售出。
(2)
发展商须-
(一)
事业的大厦维修帐户妥善的帐目,保持对来自所有收付款所有款项方面取得的大厦维修帐户。
(二)
委任专业核数师审核帐目,建筑维修,每年或在情况下的钱转移根据第19(3),在实际转让之日起一个月。
(三)
文件与处长对审计人员及核数师的报告书证明在14日的帐目,帐目报表被审计;及
(四)
允许处长或处长书面授权行事,将充分和自由进入会计和建筑维修帐户的其他纪录,而这些副本或会计记录的摘录或其他任何人。
(3)专员有权任命核准的公司审计师调查的书籍,帐户和一大厦维修项目交易和开发商应支付的所有为此支出的费用。
(4)发展商应根据建筑物的落成,直到身体是建立并保持保险投保反对任何建筑物的损失和对消防及其他风险的建设。
(5)发展商须向处长或任何公共当局可能由部长等指定的回报,报告,帐目和有关其活动,并担任财务总监或部长信息,不时,或直接要求。
(6)的回报,报告,帐目和资料均不得作为总监或部长的形式可以指定不时。
(7)
发展商谁不遵守本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低于1.0万林吉特的罚款,但多十点○○万林吉特不多的也应处以罚款不超过1000林吉特每个期间的罪行定罪后持续一天。
18。款项以存入帐户楼宇维修

发展商须存入为维护和维修的大楼大厦管理帐户,目的是在买家收到的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款项的所有款项。
(1)
所有建筑维修帐户款项即使任何其他成文法相反,不得当作构成对在事件开发商财产的一部分-
(一)
发展商订立任何成分或与其债权人的安排或接管令或裁定他发出命令;或
(二)
开发,是一家公司,将自愿或强制清盘。
(2)
后的任何事件发生所述第(1) -
(一)
在楼宇维修帐户的款项应在管理员,破产,在破产或清盘归属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对所有或为其在楼宇维修的帐户资金被授权任何目的应用适用该法;及
(二)
任何金钱,其余大厦维修帐户后,所有款项已根据第(1),应以管理员。
(3)
任何货币余额所述第(2)(b)存入该账户应转入在该机构的名称。
(1)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收取任何维修或任何建筑物或进入包裹和共同财产分割的土地管理打算购买任何费用,除非-
(一)
1楼宇维修的帐户已被打开在发展领域的名称;及
(二)
由买方购买的包裹腾空交回已交付买方。
(2)
尽管有第(1),任何一个发展领域已经或之前该法开始前完工,紧接该日的开发商,一直在收集有关的维修和从发展领域包括,购买物业管理费用可能继续这样做,直到该机构已经建立。
(3)
任何人谁违反本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十万令吉或不超过一年的任期或两个监禁。
21。 责任在收费方面的开发建设在本部开始前完工。
(1)
任何一个发展领域已经或之前该法生效,但完成开发,有关的管理公司尚未建立应不晚于6个月后该法开始向帐户由审计专员专业核数师所收集的全部款项及为维护和共同财产管理的目的和偿债基金,如果前花费本法生效。
(2)
处长可应在发展领域的开发人员的要求,延长第(1)再作上述表示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3)
任何人谁违反本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不小于1.00万林吉特的罚款,但不超过10.00万林吉特以上,或不超过一年的任期或两个监禁。
(1)在任何建筑物管理帐户后,所有已记入适当的楼宇维修帐户支付剩余款项的支出,应移交给由开发机构不迟于1个月从该机构成立之日起,而这些款项应构成一项基金,名为“楼宇维修基金”须由身体维持。
(2)
楼宇维修基金须由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并应包括-
(一)
全部或任何由或须根据该法对身体施加的建设维修费;
(二)
从销售,处置,租赁或出租,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财产所得的一切款项,按揭,抵押或债权证归属或机构收购。
(三)
所有其他款项及财产可能成为以任何方式支付或身体归属任何事宜附带其职能和权力;和
(四)
合法的机构,包括利息,捐赠和信任收到的所有其他款项。
(3)
建筑维修基金应完全用于为以下目的-
(一)
确保建筑物的共同财产,是一个良好的维修状况,维护共同财产;
(二)
支付在为共同财产清洁服务,为建筑物占用人的安全服务和设施所需的费用;
(三)
支付的对火灾和其他可能损害建设保险的保费;
(四)
开展对在中下街,排水和建筑法规定的方式,1974年建筑安全定期检查[法133];
(五)
清洁地点,其中包括白洗,洗色或绘画的共同财产;
(六)
开展的所有共同财产电线系统中的检查和更换任何错误布线系统,如果有的话;
(七)
进行检查,维修和主要水箱维修;
(八)
支付租金及差饷,如果有的话;
(一)
支付的楼宇维修基金审计所涉及的任何费用;
(十)
支付合理的楼宇维修基金的管理费用可能由处长确定的各项费用;
(十一)
支付报酬或根据第25条委任的管理代理费;
(1)
支付合法的机构发生的任何开支;
(米)
为津贴和该机构和委员会成员的成员支付其他费用根据可能由处长批准的费率;
(n)的
支付任何费用,费用或与货物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聘用顾问的采购支出,法律费用或成本及其他费用和成本,适当产生或在业绩身体接受了人体的职能和行使其权力时根据本法;
(海外)
购买或租用设备,机械和其他任何资料,获取土地的任何资产,建楼,并进行其他工程,在该机构的职能,表演事业,其权力行使本法。
(规划)
支付的施行该法的规定,任何开支;
(q)
做一切事情,一般的维修和管理所需的共同财产。
(4)
在本节的目的,如果身体尚未建立,对“身体”应作为“开发的提述”的提述。
(1)买方应支付的维修和管理共同财产的指控。
(2)该由买家支付的费用分摊不得确定的比例分配的份额单位机构。
(3)任何书面通知,关于费用的支付请求送达买方应支持一个收费的声明由发展商或团体发出的,视情况而定,详细说明在这些方面的费用支出类别的支付。
(4)买方应在收到的14根据第(3)天通知,要求支付费用。
(5)
如果收费依然是在在第(4)指定的14天期限届满未购买,买方应支付的利率计息,由根据第6(1)(四),但这些利息机构确定不得超过每年百分之十。
24。联合管理机构开设和管理偿债基金

该机构应保持开放和偿债基金在其中应支付的对楼宇维修基金可能,不时,均可由会议方面的实际或预计负债的目的,这些机构确定的会费比例下列事项;
(一)画或任何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油漆;
(二)对涉及共同财产来获取任何动产;
(三)重建或任何夹具或任何共同财产由配件更换;或
(四)
任何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1)
凡-
(一)
根据第6(7)情况发生;或
(二)
专员信纳,经过适当的调查是由他或由他委任的人指出,保持和建筑物的管理,不执行由发展商或身体不好,视情况而定

署长可委任书面通知,一人或多人,担任代理人,管理维护和管理一个时期的建筑由处长指明。
(2)
阿管理代理人根据本部委任应当订立与发展商或机构管理协议履行的职责和开发或根据该法规定的权力机构。
(3)
这家管理代理人应有权获得报酬或费用等可能商定的代理人之间的管理和开发人员或机构,廉政专员的同意,而这些报酬或费用,应记入帐户或楼宇维修大楼维修基金,视情况而定。

(1)任何人不得将被委任为管理代理人如果此人在任何建筑物或拟细分成包裹土地专业或金钱利益。
(2)
任何人视为在任何建筑物或土地专业或金钱利益的话-
(一)他一直负责设计或建筑;
(二)他或他的提名人,高级职员或雇员,在任何有任何建筑物或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的一部分物质利益;
(三)他是合伙人或一个人谁拥有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土地或物质利益的就业;或
(四)
他或他的家庭持有的任何建筑物或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不论是直接的兴趣,作为受托人或以其他方式。
27。管理代理人提出债券

任何人不得担任代理人的管理,除非他已与处长在处长批准的格式债券和指定金额由银行,金融公司或保险公司给出的约束银行,财务公司或保险人提出要好造成的任何损失,作为他的,不考虑结果,收到的资金管理代理人或由他举行。
(1)
凡管理代理人已被任命为根据第25条,给管理机构应当对发生在大厦维修帐户或楼宇维修基金款项的控制。
(2)
除专员,委任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和行使关于维护和建设管理的权力,如果他是为发展商或代理机构的大方向。
(3)
它应是该管理代理的全部款项,他收到了他作为管理进入大厦维修帐户或楼宇维修基金,建立在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款项代理人身份的责任。
(4)
尽快任命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1个月后任命,管理代理人应制定并提交给专员的发言,因为在他的任命之日起展示-
(一)
站在款项的大厦维修帐户或大厦管理基金的信贷;
(二)
应收款项和购买的原因是由于支付给楼宇维修帐户或大厦管理基金;
(三)
从建筑物是由于共同财产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支付的楼宇维修帐户或楼宇维修基金;
(四)
为维护和建设,这是授权支付建筑维修帐户或楼宇维修基金进行管理,招致的任何款项,以及其尚未偿还。
(5)
阿谁管理代理人违反第(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10.000万令吉或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徒刑。

29。 开发者不被解除了义务进行维修,等

一个管理代理人的委任,不免除其义务的开发商-
(一)
在他的发展对地区的买家进行维修的共同财产,使在良好的保养期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故障共同财产;及
(二)
进行维修和多元化的,额外的工程,以确保发展中的规范和主管当局批准的计划而兴建。
(1)
应经管理协议到第25(2),给管理机构签订终止-
(一)
不迟于1个月终止,编写和提交处长建筑维修帐户或楼宇维修基金的,未经审计的帐目的情况而定,并移交给专员的资产和负债的完整列表楼宇维修基金帐户或大厦维修及相关的和必要的维修和建设管理纪录;
(二)
不少于3个月的终止,向专员审计的楼宇维修基金或建筑维修帐户的帐目。
(2)任何人谁不遵守第(1)即属犯罪,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或不超过1个月或两者兼监禁。
(3)
在对管理协议终止时,处长可委任另一管理代理人,维持和管理一个时期的建筑由处长指明。

(1)
建筑物的发展商应存入现金或银行与银行监理专员的款项作为担保,可订明的开展任何工作的目的,国家权力机构,以纠正完成后,在发展领域的共同财产的任何缺陷。
(2)
存款提到的第(1)应支付处长后,移交吉。
(3)
署长可用于开展任何工作必须纠正在发展领域的共同财产的任何缺陷的目的,这笔存款。
(4)
凡署长已确定该矿床为纠正缺陷的共同财产不足,处长可指示发展商在14天内存款的进一步款项处长决定。
(5)
任何未动用存款应退还给对发展领域的保养期届满开发商。
(6)
任何开发谁不遵守第(1)即属犯罪,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林吉特和也应处以的罚款不超过该期间每罪行持续一天50林吉特后的信念。
(1)
凡维修费用成为了从第23条所凭借买方机构收回,该机构可送达买方书面通知,要求款项的期间内,由于金,不得少于14天送达日期通知,所指明的通知。
(2)
如果在在根据第(1)的总和或部分资金,通知所指明的原因仍未缴付期限结束时,可向该机构购买了进一步的书面通知,要求在14天之日应支付的款项的通知服务,以及到期后,如果在上述期间,该款项;仍然未缴,人体可能研究所追回程序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上述款项,并处或者作为替代复苏根据本条,诉诸根据第33条的恢复。
(3)
凡管理代理人已被任命为根据第25条处长维护和管理发展领域,通知由总经理代理发送的应被视为已被开发人员或机构发送。
33。 追讨欠款收费
(1)
凡收费金额是6个月的拖欠,处长可在开发人员或机构,发出授权的任何动产属于买方查封财产的表格附表2乙附件要求的手令可能会发现包裹或其他地方当局内的区域。
(2)
没有扣押令须由处长签发除非处长曾如果超过一个在表格上的购买者或任何包裹的购买者之一二附表A,通知,要求他在14内支付拖欠服务天张贴或交付。
(3)
手令应执行从专员办事处谁应作一个附加的财产清单,并同时提供的表格第二附表C通知书的人,谁在实习时间,似乎是由人员在财产占有人。
(4)
上述人员可在白天,影响到任何包裹或建筑物或任何包裹或建设的目的,以进行实习的一部分强行进入。
(5)除非拖欠和收集是在七天内的财产扣押天内缴付费用,附加的财产,应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
(6)任何数额如处长根据本条收回,专员可从该款项中扣除其数额收取费用可能由部长规定,与国家局的同意。
(7)
任何款额收到专员收集后,扣除费用,应纳入楼宇维修基金尽快交存。
(8)
任何盈余,以后任何款项扣除由处长根据第(6),须支付给谁的人,是在该附件的时间似乎是在财产。
34。未能或拒绝支付费用

任何人谁,没有合理辩解,没有或拒绝支付赡养费和管理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5000林吉特和也应处以进一步的罚款不超过每50林吉特期间每日罪行被定罪后继续进行。

第八部分-杂项

35。 在民事诉讼中代表

尽管有任何其他成文法-
(一)
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或针对身体;或
(二)
任何在该机构规定或由法院准许派代表,或听到,或因其他原因有权派代表或将听到由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任何人的民事法律程序的目的,可代表该机构,提起这种程序或出现在这类程序,并可作出外表和应用以及在诉讼方面做的一切行为对身体的代表。
36。 董事的法律责任

凡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订立的规例已触犯法例的法人团体,任何人谁,在对犯罪时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法人团体或看来是以这种身份行事应,以及该法人团体,被视为已犯下的罪行,除非他证明该罪行是在他不知情或默许或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或者他已作出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
37。 服务的通知或命令

任何通知或命令规定须送达任何人根据本法可以发出并应被视为已送达该人现职的通知或命令复制
(一)个人;
(二)给他的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包裹或人的住所地址挂号邮递方式送达;或
(三)附加在最后为人所知的业务,包裹或人的住所地址突出部分的通知或命令送达。

(1)处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后,已作出通知,进入,任何建筑物,为目的的土地或处所,

(一)进行视察或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根据该法的罪行已经犯下,可根据本法抓住任何簿册,帐目或文件;

(二)执行任何工作必须执行当地机关,这方面的通知发出后根据该法,并出现了在没有遵从该通知。
(2)任何建筑物或场所不属于空置应记入,除非根据本条占用或占用人代表的是,在进入本。

(3)私人住宅不得签订凭借本条除非经买方同意或产后24小时通知占用人。

(4)尽管第(1),(2)及(3),处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建筑物,土地或为执行任何紧急修理或工作场所的建设的目的,土地或处所。(5)任何人谁袭击,妨碍,阻挠或延误促成的,他有权根据该法,或在任何强加的或权力执行职务的影响本法赋予入境处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即属犯罪并应,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不超过5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个月或两者。

(6本节和第39条的目的),“授权人”是指由处长书面授权的任何人。
(1)处长或获授权人在行使根据第38条调查权,可以审查任何人的口头应该是熟悉的事实和案情。

(2)该人由署长或任何获授权人员审查应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回答所有问题有关的案件向他提出的由处长或获授权人,但该人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答案,这将对一种倾向,使他面临刑事指控或罚款或没收。

(3)任何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应以国家法律约束的事实,而不论这些说明是全部或部分回答的问题。

(4)处长或获授权人根据本条审议任何人应先通知第(2)的规定,该人(3)。

(5)任何人根据本条应尽可能的声明,可以减少到书面上,并由人签名或与他的拇指打印后贴已经被阅读的语言,他提出,并给他他得到机会进行任何修改,他可能希望。
(1)处长可复合任何对本法或根据本法作出的合理怀疑的人收取任何条例的罪行犯下的罪行一笔不超过最高罚款的罪行规定。

(2)凡有违例情况复杂根据第(1),不起诉随后应在复合罪行提出的。

(3)根据本条支付的任何款项处长应支付的形式进入和综合基金的一部分。
任何人或任何行为或根据该法处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的机构可在14天得到通知后的行动或决定,提出上诉的行为或决定,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局的决定应是最终的,不得在任何法庭提出质疑。
(1)部长可在国家权力机构的同意,可以作出有利或更有效地执行该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规例。
(2在不影响第(1)条的一般性)规例可提出的所有或任何以下目的:

(a)订明任何根据本法规定事项的规定;

(b)提供维修和管理的适当标准的建筑物和公共财产的尊重;

(三)提供保证金支付由任何人或竖立兴建建筑物,以确保其正常维修和管理,为存款的没收;

(四)为专员收集费;

(e)订明的罪行可能加剧和形式将用于该方法和程序的复合此种罪行;

(六)提供一般的职能,权力的行使和对机构的职责履行本法规定。
(3)根据本条中─
(1)可提供用于建筑和不同类型的共同财产不同的规定;或

(二)可就任何其他事项是有利或本法的目的是必要的。
没有订立罚则根据本法起诉应除非由或与检察官的书面同意。
在即将实施的该法操作,在一个地方当局区域或地方当局区部分或任何其他领域,任何书面法律,合同和契约的维修和建筑和公共财产管理的规定只要它们违反本法的规定,即停止在地方当局的影响的区域或其他地区。
(1)该法的规定,尽管有任何的任何协议,合约或安排违反规定将正式生效后,该法生效。

(2)任何协议,合约或安排,无论是口头或全部或部分以书面形式,并在该法生效日期合作,废止,更改或排除对本法规定的任何协议。
公共当局的保护法1948 [法198]应适用于任何诉讼,起诉,起诉或反对处长或对有关人员或专员代理诉讼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犯他所做的诚意和尊重或任何由他真诚地省略遗漏,在这种能力。
附表1
[第11(4)]
1。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1)委员会举行会议,许多是为地方,为主席可决定时必要的,但主席不得允许2个多月的会议之间失效。

(2)主席须呼吁,如果要求以书面形式由处长或至少有两个委员会成员等会议。

2。继续办公
(1)任何人不得继续使用,直至该人是委员会成员

(一)辞职;

(二)去世;

(三)成为破产;或

(四)已不再是一个买主。

(2)凡出现空缺,其余成员将委任另一买家成为该委员会成员,直到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的机构。

3。 法定人数

主席和至少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的一半即构成任何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4。 决定性的一票

如果任何问题要由委员会确定的有票数相等,主席应有一个除了他的审议投决定票。

5。 委员会可邀请其他人参加会议

(1)委员会可邀请任何人出席任何会议或直接提供意见或协助任何事项的讨论委员会的审议委员会的目的,但任何人所以参加不得有表决权或在会议上审议。

(2)任何人根据第(1)邀请,须支付可由身体决定的津贴。

6。 决议委员会

采取的决议已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话,

(一)委员会所有成员也遭受了书面建议的决议,或合理的努力通知已通知决议案的委员会所有成员;及

(二)以书面决议签署的每一个委员会表示同意该决议的成员,并在这些协议的情况下由每个委员会的成员,会议的举行。

7。 纪要

(1)委员会秘书须安排所有的会议纪录,并保持在一个适当的形式保存。

(2)委员会会议,如经正式签署的纪要,须接纳为表面在这方面的言论而无须进一步证明事实的表面证据任何法律程序。

(3)每在其中的记录已如此作出的法律程序委员会会议应被视为已正式召开会议并参加所有成员已妥为资格担任。

(4)委员会须安排将其所有的会议纪录的副本提交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处长。

8。 程序

委员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

9。 披露权益

(1)委员会成员有任何任何根据委员会讨论的兴趣应披露委员会对他的兴趣和性质的事实。

(2)根据第(1)披露须记录在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并披露后,成员有一个关心此事的,不得参与或在任何商议或委员会的决定存在。

10。 有效性和诉讼程序的行为

不作为或法律程序根据本法应采取的质疑地面

(a)任何空缺的成员,或任何对宪法委员会的缺陷;

(二)违反任何对第8条规定委员会成员;或

(c)任何遗漏,缺陷或不正常不影响案件的是非曲直。

11。 大家花时间向委员会业务

该委员会的成员应投入的时间,以委员会的业务,必须有效地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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